壹般情況下,死刑罪犯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致死。與壹些國家采用的註射死刑、槍決等行刑方式不同,日本仍然只有壹種行刑方式,即絞刑。
從以往的案例來看,雖然死刑的罪名較多,但被害人數多、犯罪人有殺人意圖是死刑的重要參考標準。
同時,在日本,死刑的審判和適用程序極其復雜,需要日本法務大臣批準,最終導致極少數罪犯被判處死刑。
與舊刑法規定的20多種死刑罪相比,在現行刑法中,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罰(日本刑法第10項)-* * *規定為19種罪(7種特別法)。《刑法》中的12死刑罪名是:
(1)內亂罪(77項1),
(2)誘導外敵入侵罪(第81條),
(3)對外援助罪(82),
(4)放火焚燒現有建築物(第108條),
(5)爆炸物爆炸罪(第117條),
(6)在現有建築物內浸水罪(第119條),
(7)顛覆火車致死罪(126條第3項),
(8)道路危險加重犯(第127條),
(9)飲用水中毒死亡(146)、
(10)殺人案(199),
(11)搶劫犯死罪(240段後),
(12)劫匪強奸致死(241);
特別刑法中的七種死刑罪名依次是
(1)使用爆炸物罪(禁爆刑第1條),
(2)決鬥殺人(關於決鬥的3種解釋),
(3)劫持航空器致死罪(懲治劫持航空器相關法律第二條),
(4)航空器墜落致死罪(對造成航空危險的行為的處罰規定為2、3),
(5)殺害人質罪(人質勒索等行為的相關處罰法律4條),
(6)有組織殺人罪(懲治有組織犯罪、犯罪所得調節等3個相關法律),
(7)海盜殺人罪(懲治海盜及懲治海盜相關法律)。
法律依據:
根據日本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四類犯罪可以判處死刑。
第壹類: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類: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三類:故意殺害特定公民罪;
第四類:重大故意犯罪剝奪特定公民生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