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實習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經歷的人員。拿到實習律師證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主要是剛畢業的法學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教唆、縱容實習生從事下列行為: (壹)單獨承辦律師業務;(二)以律師名義簽訂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對外出具法律文件;(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或仲裁庭辯護或代表意見;(四)以律師名義談判、簽約業務;(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六)依法應當以律師名義進行的其他活動。同時,見習律師不得以律師名義談判、簽約或承辦業務;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材料;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或者塗改《律師執業證書》的;不服從律師事務所監督管理和指導律師的;不遵守集中訓練紀律的;其他不符合實習要求或者有損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律師事務所認為實習生的品德或者執業能力不適合律師執業的,應當及時解除實習關系,並可以要求實習生辦理與實習無關的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4)品行良好。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其合法權益;(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