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
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三)駕駛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或者嚴重超過規定彎道行駛速度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
(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
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內人員撤離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如果駕駛員已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亡,不能移動,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
如何界定交通事故?
1,主要要件,即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行為人和參與交通活動的人;
2、行為要件,即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事故;
3、主觀要件,作為主要的人有過錯,或者屬於行為人不能預見的事故;
4.後果要素。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車輛和物品損壞等後果;
5.特殊要求。所謂特殊要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質分為車輛要件和道路要件。交通事故的壹方必須是車輛,車輛必須在道路上行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乘坐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