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應讓勞動者承擔因其在正常工作中的壹般過失或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損失大小。讓沒有保管貨物義務的業務員承擔庫存後的貨物損失。雇主不能把商業風險轉嫁給工人。數額較大,達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關於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規定數額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未達到公司規章制度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數額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不稱職的崗位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培訓或者調整後員工仍不稱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認定嚴重失職的職工分為: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鑒於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承擔的賠償責任不超過以下範圍: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給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3.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的情形基本限於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