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慣用的語言解釋出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
壹般來說,出軌可以理解為我們常說的婚外情。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婚外情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只是偶爾和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那就是道德問題,不違反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典。嚴格來說,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壹方有婚外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涉嫌違反《民法典》夫妻應當忠實的法律規定,可以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壹。同時出軌的壹方是錯誤的壹方,在分割財產時應該少分。出軌中的受害方可以依法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出軌是不是犯罪不能壹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現行刑法中與出軌有關的罪名:
1.重婚罪,其中“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這種行為是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當然,第三者在不知道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對方結婚,不構成重婚。
2.破壞軍婚罪只要現役軍人的配偶有連續穩定的共同生活行為,就可以構成破壞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要註意!以上兩種刑事犯罪都是針對嚴重的“作弊”行為。如果偶爾和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那只能是道德上的譴責,而不能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