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1條:《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應當是本解釋規定的受賄罪、貪汙罪相應數額標準的二倍、五倍。
2.第壹條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可以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辦理:
(壹)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情況和補貼標準;
(二)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情況;
(三)村內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計劃和建設承包計劃;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使用計劃;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和權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