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是適應商品經濟私有制的客觀要求,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商品生產以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可信,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壹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出現,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有利於其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並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於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態就產生了。在古羅馬,人們註重契約。
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途徑,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條款和行為的任何細節被遺漏,整個合同將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復雜的形式直接影響著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中,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物質性合同和合意性合同的出現,標誌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向重視合同當事人的意誌,從而將商品交換從復雜的形式中解放出來,成為現代契約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著名的合同如下:
1,買賣合同;
2、電、水、氣、熱供應合同;
3.贈與合同;
4.貸款合同;
5.擔保合同;
6.租賃合同;
7.融資租賃合同;
8.保理合同;
9.合同;
10,建築工程合同。
法律依據
規範購電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購電合同雙方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售電方必須是依法設立的獨立發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發電設施和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要求,符合國家或電力行業標準。
購電方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電網合格的電網運營企業;具備技術調度和經濟調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