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經營和終止的根本依據,公司解散的條件或原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性。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的解散事由,當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公司就進入解散程序。2.股東大會解散。即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決定解散。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由股東會決議解散。因為解散公司是公司存續的重大事件,根據《公司法》第104條規定,公司股東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3.合並、分立和解散。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也需要解散。合並時,被吸收的原公司因合並而解散;新的合並,合並雙方原公司解散;當分立原因發生,分立解散時,原公司解散;公司分立時,原公司不解散。以上三種情況屬於公司自願解散。4.該公司被行政解散。公司的行政強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的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存續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可能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也可能喪失其合法存續資格。在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之前,散見於各種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公司解散事由作出了統壹明確的規定。5.司法強制解散。司法強制解散是指在壹定條件下,法院通過司法判決解散公司。《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其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一篇:公安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審判機關有什麽區別?下一篇:在認繳截止日期前,股東是否需要對公司的負債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