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在認購期間,股東壹般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股東應當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本息未落實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除向公司繳納出資額外,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股東以現金方式向公司繳納出資;
2.實物出資:股東以實物、房地產等非貨幣財產出資;
3.知識產權出資:股東以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出資;
4.債權出資:股東以其債權向公司出資;
5.勞務出資:股東通過提供勞務出資,但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公司法》不承認勞務出資;
6.股權出資:股東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進入公司。
綜上所述,在認繳期內,股東通常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如果公司破產清算,股東必須在未繳出資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足額繳納出資時,除向公司償還外,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未繳納的出資視為清算財產。股東未繳出資包括到期未繳的出資,以及《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壹條規定的未分期到期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納的股東與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納的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投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