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八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進的通知》中,規定如下:
(1)1989 165438+10月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三條規定:“自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新規定施行之日起,無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2)1994 2月1日,民政部發布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 2月1日起,壹男壹女無配偶,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非法同居處理。
擴展數據
事實婚姻是指壹男壹女無配偶,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也被群眾認為是夫妻的性結合。與合法登記的婚姻相比,事實婚姻在本質上是不合法的,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國情,為了維護壹定範圍內尤其是農村地區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有條件地承認未經婚姻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就產生了事實婚姻的概念。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素:
(壹)男女同居,即在1994年2月1日前開始的連續穩定的男女同居關系;
(2)同居雙方在1994之前具有婚姻的必備要件。所謂婚姻必備要件,就是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系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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