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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有權幹預法律和民事糾紛,向國外黑暗勢力妥協,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其他不願意放棄的都有傷亡,還有

如果達成協議,可以選擇協調民事糾紛。雙方都同意不追究,法院無權幹涉。

民事糾紛調解協議

壹、甲方:(以下簡稱甲方)李振江(以下簡稱乙方)調解人(與雙方無利益關系)III。調解地點:

四。調解時間:年、月、日、分五、理由:

2012-3-2應甲方要求,乙方到甲方住處建房,摔倒,造成頭部重傷,在Xi安唐都醫院搶救。

經治療後於2012-3-21出院,繼續休養。2012-6-21到唐都醫院復查,發現腦部仍有少量腦積水。主治醫生要求再做壹次引流手術,因為手術費用高而備受爭議。(具體細節此處不細說,請查閱病歷和醫囑)六。結論:

2012-07-30乙方再次到唐都醫院復查,確診需要手術,病情隨時可能惡化,但甲方不願承擔。

醫藥費,而乙方沒有經濟能力。在此情況下,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采用以下條款:

1“甲方自即日起承擔乙方治療的壹切相關醫療費用,直至頭部損傷恢復,恢復標準由主治醫生確定。”

以相關體檢報告為準!甲方負責第二次報銷及費用收取,乙方予以配合;

2)甲方支付乙方第二次手術費用:伍萬元整(包括上次手術費用中乙方自付的二萬二千元)

元)。術後康復費用:20000元整;考慮到甲方輕經濟不寬裕,乙方誤工費不算在內。為此,需支付手術費和康復費* * *:7萬元。考慮到甲方的實際經濟狀況和乙方病情惡化的風險,在生命大於壹切的情況下,做出如下決議:1。合同簽訂後48小時內,甲方壹次性支付乙方5萬元運營費;

2.2萬元康復費用可在壹至兩個月內支付,最遲在協議生效後60天內支付;3.之後如乙方病情再次發生變化或需要其他費用,與甲方無關;4.第二次手術成功與否,費用是盈是虧,與甲方無關;5.乙方不能因此向甲方要求任何費用;

6.後續費用的報銷和收取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得參與和幹涉!3“其他方案:

7.以上決議,望雙方全面執行!如發生違約或消極怠工等妨礙協議執行的情況,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仲裁!

八。如本協議與相關國家法律有沖突,以國家法律為準!9.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10.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永久有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簽字日期:簽字日期:手印: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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