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TD。如梅毒、淋病、硬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妊娠性肉芽腫、陰道滴蟲病、艾滋病等無法治愈的性傳播疾病。患性病的人不僅自己痛苦,還會傳染給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精神疾病(俗稱癲癇),主要是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等類型的嚴重精神疾病。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視為行為能力有限或無行為能力的人。這類患者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承擔婚後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50%到60%,所以禁止結婚。
3.重度智障(俗稱傻逼和書呆子)。得了這種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時甚至認不出自己的親人,更別說承擔家庭責任,更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國民人口的素質,應該禁止結婚。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和遺傳性疾病且未治愈的人也應禁止結婚。
5.麻痹的,這種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眾所周知,自己搬家也不方便,還能做什麽夫妻義務。
6.麻風病,這是以前婚姻法第六條第二款禁止結婚的疾病。當然,現在醫學發達,認為麻風病只是壹種常見的慢性傳染病,現在也有更好的治療方案。這種病現在是可防可治的,所以新婚姻法不再明確規定這種病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醫學上仍然認為,得了麻風病而沒有治愈的人不應該結婚,因為麻風病是壹種傳染病。
法律依據:
1,我國民法典不以患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但第1053條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2、《婚姻法》尚無定論,但在第七條中原則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3.《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