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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公民和組織享有哪些權利?

國家保護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組織,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任何公民或者組織都有權檢舉、控告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任何人不得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的;(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八十二條公民和組織有權對國家安全工作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

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的;(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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