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法規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商品房買賣合同法》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三)商品房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五)交貨條件和日期;(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況;(3)商品房銷售方式(4)商品房價格及總價的確定方法、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五)交付條件及日期(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八)公共設施所有權;(九)面積差異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十壹)爭議解決方式(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上一篇:關愛留守兒童明信片副本
  • 下一篇:廣東省私立學校排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