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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區分危害行為與其他危害行為

法律主觀性:

1.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基於人的意識和意誌,客觀上侵害了法益。危害行為的三個特征:身體性:身體活動包括動作和靜止,但不包括犯罪故意的形成和公開。註意:區分語音和言語。意向性:刑法只規制有意識的、意誌支配和控制的行為,不包括反射動作、睡眠動作等。危害性:刑法只禁止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無害的身體行為不會在刑法中規定。其社會危害性表現為對法益的侵害,包括法益的實際侵害和侵害的危險性。2.刑法中的行為包括執行、準備、教唆和協助。其中,實行行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為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具有侵犯法益的緊急可能性的行為,主要是刑法所禁止的。執行行為的判斷標準:壹是形式符合客觀構成要件,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性。實行行為通常由刑法分則規定,但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不壹定是實行行為,可能屬於預備行為。特別說明:壹個行為是否侵害法益,是以客觀事實來判斷,而不是以行為人主觀知道的事實來判斷。具體而言,應當以行為發生時存在的全部客觀事實為基礎,對客觀事實進行壹定程度的抽象。同事要站在行為的立場,原則上根據客觀因果規律來判斷。下列行為屬於執行行為:增加或者提高法益的現有危險性;改變實現設定危害的開發過程以減少危害,但未能消除所有危害;只有通過損害法益的危險的因果過程,才能創造它。下列行為不屬於執行行為:減少或者避免侵害法益的行為;沒有義務阻止現有法益危險發生的人,沒有增加危險的相關行為。其次,屬於法益侵害型,即從社會等價性評價社會生活中被禁止的、具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的行為。實行行為與其他刑法理論的關系:壹、影響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分:如果實行行為已經開始,則絕對不能成立犯罪預備。第二,影響犯罪未遂與未罰不能犯的區分:如果沒有侵害法益的行為,就沒有犯罪。第三,影響因果關系的判斷;因果關系是討論實踐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如果沒有實踐行為,危害結果只能由另壹種實踐行為或自然事件造成。比如,甲為了殺死乙,打算在下午外出打獵時制造意外,殺死乙;早上檢查散彈槍時,槍走火了,B死了。本案中,A只是在故意殺人的支配下實施了預備行為,所以死亡結果不能歸於故意殺人;唯壹導致B死亡的是過失執行。本案中,甲的行為是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犯,其中壹個以重罪處罰。四、影響* * * *的犯罪分子分類:根據分工的不同,* *可分為實施者、教唆者和幫助者。直接正犯和間接正犯是通過自己直接的、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犯罪的直接正犯。間接正犯通過控制他人來控制犯罪事實。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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