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處罰付錢給陪護人員的個人的依據,但是對於陪護人員所在的地方有規定。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四)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者從事伴遊的;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億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需要傳喚負責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因此,在我國商業娛樂場所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喝酒唱歌等有償陪侍是違法的。目前只有經營場所的處罰,沒有參與陪侍的處罰。主要處罰企業。對提供有償陪侍的娛樂場所,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壹)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者從事伴遊的;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的;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