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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留地的法律法規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壹、關於自留地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也規定:“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該法第九條還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指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因此,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原的所有權屬於集體財產,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者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原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私有地塊的征地補償問題

自留地壹開始最大的壹個好處就是不用交農業稅,享受相關農業優惠政策。但自從我國取消農業稅後,自留地和通常的承包地界限已經很難區分,某種程度上等同於農村承包地。但是國家並沒有給農民發放自留地使用的專門證書。所以,自留地能獲得多少補償,要看情況;

第壹種情況:自留地並入承包地。

征地補償主要有三種,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

安置補償費和青苗補助費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民;

土地補償費不低於80%歸被征地農民,其余部分由村集體持有決定如何分配;

第二種情況:自留地和承包地是有區別的。

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貼:歸被征地農民所有;

安置補助:被安置的,不獲得經濟補償;但如果沒有安置,可以自由選擇是走賠償還是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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