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的物權是否包括用益物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權包括用益物權,除用益物權外,還包括所有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由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人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四條物權的定義和種類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如何規定物權確認的爭議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對物權的設立、內容和歸屬的爭議,在訴訟中稱為確認訴訟。按照法律規定,確認之訴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同時,確權之訴是其他相關訴訟的前提,在訴訟標的的物權設立、內容和權屬確定之前,其他相關訴訟無法進行。物權確認之訴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和擔保權確認之訴。
三、如何規定用益物權的法律屬性?
理論上,用益物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法定用益物權與故意用益物權,登記用益物權與未登記用益物權,單壹主體用益物權與同壹主體用益物權,個人用益物權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益物權,土地等自然資源用益物權與地上建築物用益物權,有償用益物權與無償用益物權,有期限用益物權與無期限用益物權, 自由流通型用益物權和限制流通型用益物權,法定用益物權和習慣法用益物權,普通法用益物權和特別法用益物權。 這些分類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具有立法意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權包括用益物權,除用益物權外,還包括所有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由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人設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 *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財產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五條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