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必須經過30天的法定離婚冷靜期。但如果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只要雙方感情破裂,調解失敗,就可以判決離婚,不需要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的特點:
1,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在法律範圍內。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在離婚的前提下,給他們適當的時間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沖動而草率離婚;
2.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離婚訴訟中,壹方始終不同意離婚,或者有其他糾紛不能達成協議,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
3.離婚冷靜期的基本功能。
基本功能是設置時間門檻,督促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登記離婚基本是“即時離婚”,無法防止沖動草率離婚的現狀。只要適當,不存在幹涉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問題,有利於維護婚姻穩定,減少社會動蕩。
綜上所述,2023年離婚不需要壹個月的冷靜期,但需要註意的是,具體的法律法規隨時可能發生變化。建議在實際操作前咨詢當地律師或相關機構,獲取最新的法律信息和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