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者有權授予他人使用註冊的救生、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中,品牌和技術是核心,品牌壹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授權的註冊商標、商號和企業標識。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的專有技術和管理技術。
(3)特許經營以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和使用為特許人的業務核心,代理人以產品或服務為核心:
(4)特許經營是以統壹成熟的模式從事商業活動,代理經銷的經營形式可以隨意設立和變更;
(5)加盟商需要為加盟商提供持續的指導和支持,而代理商則通過自己的渠道占領市場。
(六)法律關系不同。特許經營中特許人(總部)與被特許人(加盟店)的關系是壹種契約關系。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確立關系,並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直營連鎖店總部與分店的關系由內部管理制度調整。
(7)管理模式不同。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經營權的轉讓。特許人(總部)是轉讓方,加盟商(門店)是接收方。特許經營制度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而形成的。各加盟店的人事、財務關系相互獨立,特許人無權幹涉。在直營鏈中,總部擁有所有分支機構,有權決定分支機構運營中的所有具體事宜。分公司負責人作為總部的員工,按照總部的意誌行事。
法律依據:《關於連鎖店管理規範的意見》
第壹條連鎖商店是指經營同壹種商品並使用統壹名稱的若幹商店。在同壹個總部管理下,采取統壹采購或特許經營的方式,實現規模效益。
第二條連鎖店應由65,438+00家以上的門店組成,並實行標準化管理。要統壹商品的采購和配送,統壹管理規範,采購和銷售分開。所有商品都要由總部采購,部分商品可以按照物流合理、保質保量的原則由供應商直接配送到門店,其余由總部配送。
第三條連鎖經營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組成。
(1)總部是指連鎖店管理的核心,必須具備以下職能:采購配送、財務管理、質量管理、業務指導、市場調研、商品開發、促銷策劃、教育培訓等。
(2)門店是連鎖店的基礎,主要職責是根據總部的指導和服務規範,承擔日常銷售業務。
(3)配送中心是連鎖門店的物流組織,承擔著各門店所需商品的采購、備貨、配送、加工、組裝、運輸、配送等任務。配送中心主要服務於連鎖企業,也可以面向社會。
第四條連鎖商店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1)直營連鎖店。連鎖店的門店由總部全資或控股,在總部直接領導下經營;
(2)自願鏈。連鎖店的門店是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權屬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
(3)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與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開發的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和銷售商品的特許經營權,經營權集中在總部。直營連鎖、自願連鎖和特許連鎖在連鎖企業中可以相互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