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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

1998 65438+10月15日,E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天行訴吳桂明欠款糾紛壹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吳桂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馬天行欠款15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10天後,吳桂明向法院支付訴訟費,未將欠款返還馬天行。

1998年3月,馬天行向E市K區人民法院申請,該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壹審判決,該區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指定被執行人謝大柱負責執行。謝大柱召集雙方就如何還款進行調解,但由於雙方差距過大,最終未果。1998年4月,馬天行、吳桂明通知謝大柱,自願就本案還款達成和解協議:吳桂明只欠馬天行1300元,還款期限為1998至800元、1998至500元。謝大柱因此以E市K區人民法院的名義裁定暫緩執行。

1998年6月,吳貴明按照和解協議將800元返還給馬天行,但在1998年7月30日,吳貴明告訴馬天行,他無法償還500元,即欠款的剩余部分,並要求馬天行再給他兩個月的時間。馬天行不同意。1998年8月向E市K區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E市K區人民法院因此恢復執行並作出執行裁定,判令吳桂明於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送達執行裁定書之日起7日內償還所欠欠款500元,吳桂明還相應支付500元。至此,案件結束。1998 9月12日,吳貴明之子吳曉明到法院找謝大柱吵鬧,稱謝大柱在執行案件時,對狗多管閑事。謝大柱批評了他,但吳曉明繼續侮辱謝大柱。謝大柱向院長匯報了情況,並請示院長批準,決定以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為由拘留吳曉明。根據上面的例子,回答下列問題:

(1)在執行程序中,謝大柱能否主持調解,為什麽?

(2)馬天行與吳桂明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麽?

(3)如果吳桂明沒有完全履行和解協議,馬天行是否有權申請恢復執行?E . K地區法院接受了馬天行的申請,並裁定執行和解協議是否正確。為什麽?

(4)E市K區人民法院能否以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為由對吳曉明采取強制措施,為什麽?

1.不允許調解。因為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依據國家強制力,依照法定程序,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謝大柱應按二審判決強制執行。

2.有效。民事訴訟法第211條第1款:“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在執行過程中,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3.馬天行有權申請恢復執行。E市K區法院受理馬天行的申請是正確的,但裁定和解協議應予執行是錯誤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壹方不履行協議的,經對方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4.不能。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吳曉明的行為發生在執行終結後,即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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