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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代理權的法律基礎

壹、夫妻家事代理權的法律基礎

我國現行民法典(2021 1 1起實施)沒有明確規定夫妻代表家庭的權利。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丈夫和妻子對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其中,對“平等待遇權”的理解,在《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17條中有解釋:

(1)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財產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因日常需要,任何壹方有權決定夫妻是否擁有共同財產。

(2)夫妻壹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實質上,該條為解決夫妻在家庭事務中的代理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夫妻家庭代理權的適用範圍?

壹般來說,家事代理權的主體是夫妻,夫妻雙方無論采取何種財產歸屬,都享有這種法定的家事代理權。那麽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者有沒有家庭代理權呢?

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有爭議的。有學者認為,家事代理權只存在於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之間,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不能相互分享這壹代理權。也有學者認為,事實婚姻雖然缺乏婚姻形式的法定要件,但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組成了真正的家庭,群眾也認可其為婚姻關系,具有合法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

三、家庭代理有哪些註意事項?

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權利主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夫妻雙方在處理日常家事時互為代理人,各自可以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

第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期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以夫妻身份的存在為前提。

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行使方式。關於夫妻在日常家事中的代理權,夫妻任何壹方與第三人為日常家事範圍內的民事法律行為時,不必規定其代理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對方的名義或者雙方的名義直接行使代理權。

第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範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行使範圍僅限於“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的限制。現實生活中,基於各種考慮,如壹方時間、精力、知識、能力的原因,壹方濫用代理權的原因,有時夫妻雙方都會對壹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限制。

第六,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的法律效力。夫妻壹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都有效,即該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力屬於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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