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
(二)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要鼓勵。”法定結婚年齡是強制性的,妳必須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只能是壹種號召和鼓勵措施。
(3)壹夫壹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以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或者喪偶,或者離婚。有配偶的人只有在原婚姻關系終止後才能再婚。
(4)沒有法律禁止壹方或雙方結婚。
婚姻的禁止條件也叫消極條件,或婚姻的排除條件和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形。
婚姻法規定離婚房產分割有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財產只有壹方購買的,屬於個人財產,另壹方不能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2.財產權屬證書顯示財產屬於雙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應按婚姻法進行分割;
3.壹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應認定為婚前壹方的個人財產;
4.婚前壹方貸款買房,個人房產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此時登記的房產屬於登記方,登記方補償對方房款和房屋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