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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拖欠工資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1.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勞動者工資或者無故不支付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條例》第十八條所稱“無故不支付”,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工資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不包括:(1)用人單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工會同意後,可以暫緩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2.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是什麽?《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於部分,並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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