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產假期間的工資如下:
1.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具體如下:
(1)產前休假期間,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可根據具體情況向用人單位申請產前休假,經用人單位批準後,可享受兩個月的產前休假。在此期間,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放;
(2)孕期保護假期間,女職工在孕期保護期間的工資待遇要按照所在單位病假待遇對待,也就是說女職工只能按照孕期病假的標準領取工資。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按單位具體規定執行;
(3)產假期間,女職工產假期間和丈夫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人標準工資;
2.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詳情如下:
(1)職工應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乘以規定的休假天數計算;
(二)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按月發放,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直接向職工發放生育津貼。
綜上所述,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這裏的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當是女職工產假前的月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不少於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不少於15天。推動落實育兒假制度。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不影響福利待遇的情況下,在規定的假期內支付工資。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節假日。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