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經濟糾紛,合夥企業設立時,合夥人應先訂立合夥協議(也稱合夥合同或合夥章程),合夥協議與章程性質相同,對全體合夥人具有法律效力,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號)、所在地和地址;
2.合夥人的姓名和住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設定的期限;
4.合夥企業成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出資形式及其估價方法;
7、合夥企業退出和加入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例;
9.支付給合夥人的貸款利息;
10,支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各合夥人可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和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的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及合夥財產分配辦法;
15.其他需要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的事項。
擴展數據:
成立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均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各合夥人實繳出資額:
(四)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從事合夥經營的營業場所和必要條件。
提交論文
(壹)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 * *委托的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名稱及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
2.合夥企業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加入和退出:
8.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合夥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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