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銀行總行應組織分支機構做好監控系統(銀行版)的上線準備工作,並按以下要求接入監控系統:
(壹)各銀行總行應於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7月20日組織完成分支機構的網絡連接、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權限分配和接入測試,確保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能夠通過應用服務平臺接入監控系統(銀行版)。關於銀行網絡連接和系統接入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請參見《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接入設置手冊(銀行版)》。
(2)截至2065438年7月1日,已分配金融機構標識碼的銀行網點未在應用服務平臺開戶的,自2002年7月1日起自動在應用服務平臺開戶,開通“貨物貿易網上外匯業務”。此類銀行網點應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的初始密碼。已在應用服務平臺開立賬戶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動開通貨物貿易網上外匯業務,其業務管理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密碼不變。其中,已接入貿易收付款核銷系統(銀行版)的業務操作人員將自動獲得監控系統(銀行版)的接入權限。
(三)2012年7月1日以後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分配的銀行網點,如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網上外匯業務,並通過其總行向其總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初始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