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文物罪是以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倒賣文物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根據規定,出售或者購買、運輸、存放國家禁止出售的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倒賣國家禁止出售的文物”。倒賣文物罪的成立也需要情節嚴重。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倒賣三級文物;
2.交易金額在5萬元以上;
3.其他嚴重情節。
非法經營罪與倒賣文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1,兩者的犯罪對象不同。非法經營的範圍很廣,包括未經許可經營特許經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等。倒賣文物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禁止的文物;
2.兩者侵犯的法益不同。非法經營罪主要侵犯市場經濟秩序;倒賣文物罪主要侵犯了國家的文物流通管制制度。
綜上,如果行為人在開始實施倒賣行為後,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則以犯罪未遂定罪。比如,行為人在交付前銷售國家禁止的文物時被警察當場抓獲的,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行為人完成了倒賣行為的,應當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倒賣文物罪是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