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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所依據的法律是什麽?

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目前,由於醫療糾紛審判法律適用的雙重性,構成醫療事故的糾紛,因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金額較小;相反,由於適用民法通則,非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賠償金額相對較大。這樣的裁判結果顯然是不公平的。如何消除這種“二元論”現象,我認為可以有以下思路:第壹,司法判決的價值基礎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重於醫院的經營發展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院的宗旨是救死扶傷,防治疾病,為公民健康服務。因此,醫療機構必須保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盡管醫學具有特殊性和風險性,且具有公益性質,但如果承擔過多的糾紛賠償,會增加經營成本,影響其正常經營和發展。但是,司法機關還是應該從國家和社會的角度考慮醫療糾紛案件。基於患者生命健康權最重要的立法取向,適用的法律應當有利於患者。第二,將《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適用於所有醫療糾紛案件已成為壹種趨勢。兩類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應當統壹,已經逐漸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就像過去長期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和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法律適用不統壹的問題,但隨著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出臺,這種不統壹得到了圓滿解決。這對於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二元性”現象是值得借鑒的。再次,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是醫院解決困難的有效途徑。雖然醫學是特殊的,醫療是有風險的,醫院是公益性的,但是降低醫療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並不利於醫患矛盾的解決。化解醫患矛盾,醫院不僅要提高醫療水平,改進醫療作風,強化醫療責任,還要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從而分散醫院和醫生的執業風險,讓患者及時得到全額賠償,從而緩解醫患矛盾,維護醫院的正常秩序。目前保險公司的醫療責任保險產品比較單壹,不能滿足醫院的需求。同時,醫院的保險意識相對較弱,參保率較低。有關部門應重視這方面的政策引導,完善社會保障的內容,創造雙贏的局面。最後,立法機關應制定醫療損害賠償法。“二元”現象的最終解決需要立法機關的權威意見。建議我國可以盡快制定醫療損害賠償法,整合充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借鑒《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的規定。同時,應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設立醫療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通過對《醫療糾紛基礎》法律內容的詳細解答,我們知道,在法律程序下處理醫療糾紛,首先會劃分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當醫患關系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雙方要冷靜處理,走法律程序,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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