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立案後撤訴是刑事案件的撤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二、根據撤訴情況作如下處理: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繳納訴訟費。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庭。
4.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不繳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仍不繳納訴訟費用的,應當予以駁回。
5.無民事行為能力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依法可以作為撤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作為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