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期間,拍賣房屋沒有明確的期限。按照慣例,壹般半年左右就能完成。法院執行房屋時,需要具備以下程序:
1.查封涉案房屋,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壹般需要兩個月左右。
2.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如果無法完成拍賣,就要降價重新委托拍賣。每次都是兩個月左右。
3.另外,法院的查封裁定書、評估報告、拍賣裁定書都需要送達雙方,也需要時間。相關法律文書無法送達的,需要公告送達,公告期限為兩個月。
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以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或者雙方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渠道傳遞;
3.對於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使領館代為送達;
4.送達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接受送達;
5.送達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理人;
6.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送達回執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未返還,但根據各種情況視為送達的,視為送達期限屆滿;
7、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收件人收到;
8.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後視為送達。
綜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權在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交答辯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或者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