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行為發生在新聞傳播過程中。
新聞媒體除了傳播新聞信息,還承擔著傳播大量非新聞信息的任務。比如編輯部從事廣告活動,編輯記者從事私人經營活動。此外,新聞媒體內部的壹些職能部門,如發行銷售部和廣告部,從事侵犯他人權利的業務活動。雖然肇事者是新聞媒體,但不構成新聞侵權,只是普通侵權。因此,確定新聞侵權民事責任的前提是侵權行為發生在新聞傳播過程中,包括新聞采訪、新聞寫作、新聞編輯、新聞發布、新聞傳播等具體環節。
2.新聞傳播活動對受害者造成了損害。
新聞侵權的主要客體是人格權(包括名譽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不會直接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實體,但會借助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損害他人的人格權。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出影響面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註3,參見王黎明等著:《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72頁。因此,在法律上,只要受害人證明新聞作品違法(比如批判性報道的基本內容失實),就不需要證明實際損害後果,即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新聞侵權的主要後果是:1)人格損害。新聞行為壹旦構成侵權,其受損信息會在社會上迅速傳播,公眾對新聞媒體的信任度必然會大大降低受害者的社會評價和公信力。2)精神痛苦。這是自然人特有的心理現象;法人及其社會組織沒有精神痛苦。新聞媒體每天都在向公眾傳播信息,使不同地域的人們在同壹時間聽到相同的聲音,看到相同的圖像或文字資料,從而使他們的思想交流和認知接近。面對日益形成和擴大的社會輿論和社會評價,新聞侵權的受害者可能會產生或感受到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沈重的社會壓力,表現為悲傷、怨恨、焦慮、憤怒、失望等心理現象。3)財產損失。新聞侵權雖然不會直接損害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但侵犯人格權會導致相關財產利益的間接損失,如受害人為治療嚴重精神損害而支付的醫療費、咨詢費,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等。如果法人的聲譽受損,可能會導致產品滯銷,客戶減少,甚至花費在廣告產品上的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資金會白白浪費,從而遭受壹定的財產損失。4)知識產權和其他損害賠償。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也會因新聞侵權而導致全面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