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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寫錯了有必要重新立案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如果被告信息有誤,在立案前經法院說明後可以更正,無需重新立案。如果已經立案,可能會因為缺少“明確的被告”而被駁回,此時可能會重新立案。如果事實理由和主張有部分錯誤,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修改起訴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不屬於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接收日期的書面證明。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地址等足以將被告與他人區分開來的具體信息的,可以認定有明確的被告。起訴書所列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所作的認定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作為審理的重點。但是,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判決的理由和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過當事人充分辯論。前款案件中,當事人根據庭審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並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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