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築公司不服,向英德市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英德市市政府以英德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死亡證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程序違法為由,作出撤銷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決定。劉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行政復議決定,恢復認定工傷死亡的效力。壹、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劉的訴訟請求和上訴。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終決定撤銷壹、二審判決,撤銷英德市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恢復英德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死亡認定書的效力。
“包工頭”的勞動法地位是社會廣泛關註的重要熱點問題,但長期以來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本案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確立了“包工頭”作為社會主義建設者和勞動者的法律地位,賦予了“包工頭”同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對於落實憲法、民法典和勞動法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價值取向,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勞動法律制度的優越性,具有重要意義。達到了以小案件司法判決推動法治進程的目的。本案綜合運用文義解釋、制度解釋、目的解釋等多種解釋方法,創造性地解釋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明確將“承包人”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國家擴大建築企業工傷保險覆蓋面的要求 也符合建築工程領域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實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促進建築行業勞動法律關系的健康發展。 本案的判決也將為靈活就業方式的從業人員(如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在新時代參加社會保險提供案例指導,為勞動者實現“應保盡保”起到參考作用。
專家案例評估小組認為:
“包工頭”工傷認定案、
依法保護每壹個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