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XXX有限公司:
本律師受中國某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並受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就貴公司未能償還拖欠貸款壹事,向貴公司發出如下律師函:
妳公司曾向國內某銀行某支行借款2000萬元,用妳的房屋、機器設備作抵押。2006年9月,國內某銀行某支行將該債權轉讓給國內某資產管理公司。國內某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委托荊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盈科事務所某律師代為催收債權。截至2008年2月20日,該筆貸款本息累計余額已達3,065,438+0,264,000元。
荊州市X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後,多次與貴公司聯系,商討如何還款,但貴公司壹直沒有表現出還款的誠意,導致僵局。現正式向妳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妳公司於2008年3月10日前采取措施籌集資金並履行還款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