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適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經營。發包方有下列權利:依法將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承包出去;監督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發包方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違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依法幹預承包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實施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荒地開發。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