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從司法實踐來看,綁架罪的犯罪構成特征、情形認定、量刑尺度把握存在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非典型綁架罪與典型綁架罪的法律界定,如敲詐勒索型綁架罪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的法律界限;量刑混亂,由於對綁架罪立法意圖的理解存在較大偏差,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導致兩個極端,要麽判刑十年以上,要麽免刑,中間沒有過渡刑。兩個判決差距太大,導致司法判決混亂。因此,有必要對綁架罪的含義、犯罪構成要件及其本質特征、罪刑沖突等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