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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定義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全的擔憂,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非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強行劫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為。行為的對象是其他任何人,包括婦女、兒童、嬰兒,甚至行為人的子女或父母。綁架的本質是使被害人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的權力之下。事實上,有未成年人父母離開居住地,用力量控制未成年人的情況,也有被害人留在原居住地,卻失去行動自由和人身安全的綁架案件。因此,綁架並不要求被害人離開原來的居住地。綁架應當是強制的,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控制他人。如果缺乏或喪失行為能力的受害者因偷竊或運送而處於行為人或第三方的控制之下,也可能犯綁架罪。例如,壹個以贖金為目的偷竊嬰兒的人犯有綁架罪。

總的來說,從司法實踐來看,綁架罪的犯罪構成特征、情形認定、量刑尺度把握存在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非典型綁架罪與典型綁架罪的法律界定,如敲詐勒索型綁架罪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的法律界限;量刑混亂,由於對綁架罪立法意圖的理解存在較大偏差,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導致兩個極端,要麽判刑十年以上,要麽免刑,中間沒有過渡刑。兩個判決差距太大,導致司法判決混亂。因此,有必要對綁架罪的含義、犯罪構成要件及其本質特征、罪刑沖突等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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