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的婚俗差異很大。訂婚時,男方通常會給女方及其父母壹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在支付這些財產時,有時是土豪式的包括各種物品的“大合同”;有時候會有明確的分項,比如彩禮多少,衣服多少,金銀首飾多少,轎子多少,轎子多少,找錢多少。
我們來看看以下兩種情況:
婚前,男方轉給女方88888元。
結婚前,男方給女方買了鉆戒和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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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情況可以說是最常見的。如果男方在婚前給女方及其家人大量金錢和貴重首飾,壹般可以認定為彩禮。彩禮的認定可以根據當地的習俗,是否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時間,但有特殊的數字,比如男方發給女方的紅包:520,1314。
給了彩禮,男女雙方可以領結婚證嗎?其實不壹定,法院每年都會審理很多彩禮返還的案件,即使給了彩禮,但後來由於各種糾紛和矛盾,雙方都領不到結婚證,最終領了結婚證,也可能很快離婚,也就是俗稱的“閃離”。
這種情況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嗎?
《婚姻法解釋(二)》只列舉了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三種情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婚前支付,給支付方造成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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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註意的是:
1的情況很好理解。男女雙方都沒有領結婚證,給彩禮的目的也沒有達到。女方拿著彩禮不還。我也很尷尬!其實更多的時候,雖然男女雙方都沒有領結婚證,但是在壹起生活了壹段時間,男方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是可能會打折扣。
第二種情況比較少見。雖然男女雙方都領了結婚證,但男女並沒有同居。現在男女離婚,男方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事情是,男女雙方都領了結婚證,但同居後發現性格習慣和生活習慣嚴重不合,感情迅速降溫。他們甚至因為早上刷牙從哪邊擠牙膏而打架。沒過多久,雙方離婚了。
彩禮可以退嗎?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糾紛審判指南》第八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離婚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決定是否返還以及彩禮的數額。
所以男方也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對於第三種情況,很難理解為“生活困難”。什麽是生活困難?
所謂“生活困難”,並不是指男方在支付彩禮前後的生活差別很大,而是指男方在支付彩禮後,已經無法靠自己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可以理解為:男方給了彩禮後,就成了“乞丐”,連基本的物質生活都維持不了。當然這需要男方提供證據來證明,並不是男方口頭上說的。
彩禮重要嗎?當然,重要的是要通過彩禮看到男方及其家庭的誠意,為年輕夫婦建立物質基礎。但是,如果為了攀比和虛榮,只看彩禮的多少,那就失去了彩禮本身的意義,反而給婚姻埋下了隱患!
婚姻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如果是為了彩禮而結婚,這樣的婚姻毫無疑問是不幸福的!
希望能理性對待彩禮,真心對待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