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展數據:
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已經就離婚損害賠償達成協議,法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沒有必要幹預;雙方對離婚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依據該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在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告不同意離婚且未依據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起訴。
3.在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被告壹審未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期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應采取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相結合的方式。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以適用於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過錯方配偶的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配偶造成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支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