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不是和別人壹樣的懲罰,而是自主,自我懲罰,不受別人影響,不受同齡人影響。立遺囑時,不存在對方接受或拒絕或協商的情況,不屬於雙方的行為。遺囑是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有立遺囑人的意誌,遺囑就能成立。無論遺囑涉及的親屬何時知道遺囑內容,遺囑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正因為遺囑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在遺囑生效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者撤回遺囑。遺囑是壹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壹般是指只要壹方表示意思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的本質是按照個人意願處分個人財產,不需要他人同意遺贈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還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遺贈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立遺囑時,受遺贈人可以不經受遺贈人同意,在遺囑中立下遺贈。遺贈是受遺贈人單方意思表示,如果受遺贈人不作任何表示,就失去效力。遺贈人死亡後,不能再撤銷或變更,只要受贈人接受就生效。單方法律行為是針對受贈人的。受贈人不接受的,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意誌* * *具有以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立遺囑能力,不能立遺囑。
3、遺囑的成立不能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而不是由他人作出。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是本人簽名。
4.緊急情況下只能采用口頭形式,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是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對其死後的財產所有權所作出的處分,在生前可以變更或撤銷。因此,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的死亡作為其生效的條件。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
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書寫方式如下:
1.遺囑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還是他人寫的;
2.寫完後,遺囑人在遺囑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並註明年、月、日;
3.寫遺囑時,立遺囑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只有基於其真實意思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繼承人知道遺囑後可以放棄繼承權,但立遺囑時不需要互相協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