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第八條地方總工會、地方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並接受上壹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應當聘請用人單位的職工擔任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本單位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第九條地方總工會和地方產業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宣傳勞動法律法規,指導和支持下級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二)受理和交辦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投訴和舉報,受理下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提交的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舉報,並根據情況組織調查處理;
(三)向同級工會和上壹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監督工作,辦理上壹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四)提請同級工會向用人單位出具《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五)提請同級地方總工會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第十條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宣傳勞動法律法規,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二)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投訴和舉報,受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提交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舉報,並根據情況組織調查處理;
(三)提請同級工會向用人單位出具《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四)向同級工會和上壹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監督工作,辦理上壹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職責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同級工會報請上壹級工會履行。
未成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參照上述規定履行職責。(2021 10 1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