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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律應該由壹個人來治理”?(法律問題)

妳打錯電話了嗎?原文是“法治應優於壹人之治”。

這句格言出自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寫的《政治學》。

與他的老師柏拉圖將人治視為社會調節的“壹等善”手段不同,亞裏士多德非常重視法治的作用。法治指的是法治,即壹切社會事務都受法律管轄。亞裏士多德認為,即使是君主政體也應該由法律來治理,因為法治優於壹人統治。

法治的好處在於,不僅普通人無法完全消除自己的獸欲,那些道德品質很高的賢者也不免有其情欲和沖動,容易因為怨恨或其他感情而失去內心的平衡,往往導致執政時出現偏差。而“法律是不受壹切情欲影響的上帝和理性的化身”,排除了人獸性的影響。亞裏士多德發現,在許多情況下,大眾可能比任何個人做出更好的判斷。“大澤水多則不朽,小潭水少則易腐;大多數人也比少數人更不容易腐敗。”所有的人都不會同時憤怒,同時做出錯誤的判斷。亞裏士多德在強調法治優越性的同時,也註意到了個人,尤其是品德高尚的人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他說,雖然國家政治必須依靠壹部分人的智慧,但這些人只能依法行事,只能在法律的適用上運用他們的智慧,而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現實中,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細節都寫下來,也不可能是完整的。當然,這些差距和漏洞應該留給人們去推敲。主張法治的人不想扼殺個體智慧。他們只是覺得這種商議,而不是靠壹個人,應該交給大家,集體選擇,集體決定。所以亞裏士多德說,法律是最好的統治者,法律能夠根據它最初的目的做出最恰當的判斷。要想解除內憂,要靠好的立法,而不是偶然的機會。

法治現已成為全球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亞裏士多德關於法治應優於壹人之治的論斷,在今天仍具有重要意義。法治比人治更可靠,更穩定,不會因為領導的變化,領導註意力的變化,現實條件的偶然變化而改變。但是,強調法治不能走極端,不能單純為了制度而制度。畢竟法治的目的和出發點都是人,都是為了人的幸福和安全。所以,法治壹方面要依法進行,另壹方面也不能僵化,要以人為本,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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