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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法律分析:

1.屬地管轄原則又稱屬地管轄原則或屬地管轄原則,是指利用與地域有關的壹些標誌來確定法院對國際民事案件的管轄,如當事人的住所地、住所、營業所、被告財產所在地、案由所在地、訴訟標的所在地等。作為在國內行使管轄權的基礎。屬地管轄原則是主權國家在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中所享有的屬地優勢的體現。2.屬人管轄原則是指根據當事人的國籍確定管轄權。比如有的國家規定只要壹方有自己的國籍,自己的法院就有管轄權。這壹原則是主權國家在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中所享有的人身優勢的體現。3.協議管轄原則,又稱合意管轄原則,是指根據當事人與選擇法院的協議確定管轄權,即當事人同意選擇法院處理其糾紛,對案件有管轄權。目前,各國普遍承認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協議的效力,但對當事人的選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如當事人的協議不得違反本國關於專屬管轄和等級管轄的規定。4.專屬管轄原則是指壹國聲稱本國法院對某些國際民事案件擁有專屬或排他的管轄權,不承認其他國家法院對這些案件的管轄權。壹般來說,涉及不動產、身份、婚姻家庭、繼承的案件都被納入各國民事訴訟立法的專屬管轄範圍,但具體規定差異較大。5.平行管轄原則又稱選擇性管轄原則,是指壹國在主張本國管轄權的同時,不否認他國法院對某些案件行使管轄權。在實踐中,各國對管轄權的確定並不僅僅基於其中壹項原則。壹般來說,各國主要依據屬地或屬人原則,同時采用平行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而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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