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入職保證金不退怎麽辦?
單位違法收取保證金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並索要擔保: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還規定了扣留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留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二、勞動仲裁費標準
第二條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手續費。
第三條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3人以下每件20元;4至9人,每人30元;10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條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收費標準:
(壹)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對金額有爭議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計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各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654.38+0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按3%收取;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部分收取2%;
4.爭議金額超過654.38+萬元的,按654.38+0%收取。
第六條申訴人追加仲裁請求、被告提出反訴或者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仲裁請求的,應當根據不同請求分別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三,申請勞動仲裁
(壹)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