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決糾紛有不同的方法。民事調解書體現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調解,促使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體現的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2.遺囑不壹樣。在合法的前提下,民事調解書主要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誌,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而民事判決書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意誌,即國家意誌;
3.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而壹審民事判決只有過了上訴期,當事人不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具體的再審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並按照原審對方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2、原第壹、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經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或者裁定;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並附證據線索。
綜上所述,審判具有維護起訴合法性的意義。在現代社會,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承擔著起訴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責任,而這種起訴必須是正當的,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法院通過審判排除非法證據,可以糾正和遏制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違法行為,維護起訴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從而維護法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