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時,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這三個步驟又可以分為幾個小步驟,具體來說:步驟1,確定相應的法定處罰幅度。第二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第三步: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基準刑只能大於等於量刑起點,不能小於量刑起點)。第四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衛過當、回避過當、共犯、脅迫共犯、未成年犯、聾啞人等反映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責任的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得到壹個量刑結果。(這屬於第壹級上的量刑情節,有***12量刑情節。如果12中沒有這些情況,則不需要這壹步。).第五步,調整自首、立功、積極賠償等以外的量刑情節。,並得到要宣布的處罰(這屬於第二層次上的量刑情節)。第六步:根據要宣判的刑罰,壹級刑的量刑情節有12種,分別是:(事實復雜)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聾啞人犯罪、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共犯、脅迫共犯、教唆犯。第二層次的量刑情節主要包括:(法定情形)主動投案、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自首、當庭自願供述、退賠贓物、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累犯、前科、侵害弱勢人群罪、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犯罪、被害人過錯。量刑時要特別註意全案的事實和情節,但不能突破《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認定宣告刑的原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壹條* *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 *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