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違約金壹般為30%。違約金通常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超過30%,則違約金數額不合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
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多為雙方自願約定,在不違反民法的前提下,基於平等、等額賠償的原則。違約金在民事合同中經常被濫用。按照雙方的意思表示,民事合同中所謂的滯納金,其實就是違約金。法律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約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還避免了違約後計算損失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讓當事人迅速確定自己應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如果當事人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需要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基本原則,壹般認為,違約金的約定金額只要扣除實際損失,剩余金額不應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當其中壹方違約時,另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滯納金。國家在合同法中對滯納金的上限有規定。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部分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約定違約金是指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比例。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指出,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依據,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衡量,作出裁定。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超過所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