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權力來源看,警民關系是“委托-責任”關系。
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壹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警察權也不例外。但在任何國家,人民都不可能直接行使全部國家權力,而必須通過憲法和法律委托給政府機關和公務員。在中國,警察權來自憲法和法律,最終來自人民。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是人民委托行使權力的,必須對人民忠誠,盡職盡責。這樣,警民之間就形成了壹種“信任-責任”的關系。人民是主人,警察是仆人。
第二,從權力目的看,警民關系是“需求-服務”關系。
任何公共權力的設立都是為了滿足壹定的社會需求。警察機構和警察權力的產生在於滿足人們對安全和秩序的需求。根據公共管理理論,警察組織是壹種社會服務組織,向社會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產品。隨著服務行政理念的普及,世界各國警察機關都在強化服務職能,積極回應公眾訴求。在中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的進步,公眾的需求結構正在發生重大變化,溫飽和安全等基本需求得到解決,而對自由、人權和尊嚴的需求與日俱增。這就要求人民警察適應這種變化,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改進執法方式,加強人權保障。否則,公眾需求和公安工作就會出現差距,人民就會失望和不滿。
第三,從權力運行的角度看,警民關系是“執法-支持”的關系。
人民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警察權力,警察應該嚴格執法,為人民服務。在此基礎上,人民有服從和支持警察執法的義務。本質上,這種服從和擁護是對代表他意誌的憲法和法律的服從和擁護。在法治社會,警察執法權威的樹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保障。當然,人民服從和支持警察有兩個基本前提:壹是警察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是合法的,得到人民的認可和信任;第二,警察機構盡職盡責,能夠積極滿足公眾的需求。這兩點是公民自願服從和支持警察執法的前提和基礎。另壹方面,如果警察在執法中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或者因為無能,犯罪猖獗,治安混亂,人們就會對警察不滿,從而導致不服從、支持甚至反抗,警察的執法權威也就無從樹立。這可以用來解釋當今社會頻繁發生的襲警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