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即“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我國規定的壹般證明規則。
1.原告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原告必然要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需要出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和撫養費訴訟請求的依據。
2.被告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被告在應訴和答辯過程中,可以承認、否認、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起反訴。被告應當在陳述壹定事實的基礎上建立否認、反駁和反訴,因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二、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被代表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承擔舉證責任。雖然舉證是當事人的義務,但在某些情況下,人民法院還是要強調壹定證據的收集。這些情況主要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
2.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3.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檢驗的證據。
三、告訴被告不同意證據?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可以在法庭上進行質證,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原告提供的證據有問題,法庭會進行審查。
2.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法律依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二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