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壹致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含3%)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結算,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付房價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由買受人按約定價格補足房價款,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房價款,所有權歸買受人;
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分兩次返還買受人。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壹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解除、終止合同的,被擔保方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壹並審理;不提起訴訟的,只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被擔保方對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單獨提起訴訟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壹並審理。若《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且《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則出賣人應將購房貸款本息及已收購房款分別返還給擔保方及買受人。